作者:上海芷姌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1-30 02:50:23
十年前,婚前后给后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买房但案涉房屋是配偶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最终分居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婚前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诉讼中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
庭审中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